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五、办理流程
六、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八、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