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抽查比例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五、办理流程
六、申报资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内装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编排顺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顺序编排。封面应当载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等内容;扉页应当载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并经上述人员签字或者授权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者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者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7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③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者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七、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八、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