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GB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51309-2018
1 总 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术 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2.0.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2.0.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0.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 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2.0.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2.0.9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2.0.10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2.0.1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2.0.12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2.0.13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2.0.14 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5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6 集中电源独立型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7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8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0.19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3.2.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2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2.2 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0º水平线视角内(图3.2.7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图3.2.7)不应大于表3.2.7的规定。
图3.2.2
表3.2.2 应急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值
灯具安装高度(m) |
灯具表面亮度限值(cd) |
||||
疏散区域 |
工作区域和高危险区域 |
||||
≤2.5 |
500 |
1000 |
|||
2.5~3 |
900 |
1800 |
|||
3~3.5 |
1600 |
3200 |
|||
3.5~4 |
2500 |
5000 |
|||
4~4.5 |
3500 |
7000 |
|||
≥4.5 |
5000 |
10000 |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5.1.2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选择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1.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5 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1.8 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5.3.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3.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3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4.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3 同一应急输出支路不应穿越两个防火分区,每个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5.4.4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供电回路。
5.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9 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5.5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5.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5.2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3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4 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5.4条的要求。
5.5.6 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5.7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在以下情况时,不得进行疏散路径优化;对已经处于联动中的预案,应撤销执行,恢复就近指引状态:
1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灯具时;
2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回路时;
3 疏散预案执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预案完整执行的反馈时;
4 当主控制器发生死机或瘫痪时,应切换至备用设备工作状态,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联动信号、执行联动预案。
5.5.8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5.9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5.10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6 疏散指示标志牌
5.6.1 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6.2 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6.3 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6.4 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6.5 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7线路敷设
5.7.1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 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 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7.2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7.3 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系统设置
6.1 一般要求
6.1.1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
6.1.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 的要求。
6.1.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
6.1.3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6.1.6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6.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 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6.3.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6.3.2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6.3.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3.2.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3.2.5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6.4.1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4.3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 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6.5.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6.5.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
6.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
6.6.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6.6.2 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电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当电池容量呈≥10000V 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6.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6.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7.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6.8 疏散指示标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标志牌只能设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
6.8.2消防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特殊标志除外)。
7系统供电
7.1 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
7.3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 应由两回电源供电;
7.4 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 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 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 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 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只。
8.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8.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8.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8.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8.2.1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 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 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 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8.2.2 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2 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3 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试验。
5 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6 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8.2.3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2
4 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5 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8.2.4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看现场温度计。
8.2.5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目测。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8.2.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 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 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尺测量距离,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 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
9.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9.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8.2.1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9.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9.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9.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9.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9.2.3 应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2.4 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9.3.1 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2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9.3.3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3.4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和应急工作时间。
9.3.5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6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听。
9.3.7 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箱,该配电箱或分配电箱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8 对于设计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9 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操作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9.4.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4.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4.3 断开主电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时间。
9.5 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的调试
9.5.1 操作控制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任何消防应急灯具从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应有相应的状态指示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时间。
9.5.2 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功能。
9.5.3 断开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连线,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显示故障部位。故障存在期间,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与此故障无关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5.4 断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备电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备电工作时各种控制功能应不受影响,且能工作2h以上。
9.5.5 关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按设计的联动逻辑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6 系统功能调试
9.6.1 A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6.2 B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6.3 C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系统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动完成疏散预案。
9.6.4 D类系统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3 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相关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4 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系统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使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手动完成疏散预案。
10.1 一般规定
10.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10.1.2 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节要求,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10.1.3 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 系统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照明灯、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应符合要求,系统内各类设备的接线中不应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各场所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3.2条要求。
检查数量: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全数检查;标志灯和照明灯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查,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照度计。
10.2 验收
10.2.1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灯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合GB17945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 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 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 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标志灯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10.2.2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 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 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 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 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
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用照度计测量该区域内最暗处的照度。
10.2.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 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 输出线路、分配电箱、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10.2.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10.2.5 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3条要求。
2 B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4条要求。
3 C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5条要求。
4 D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6条要求。
10.2.6 标志牌的验收应符合5.7条规定。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只者,按实
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目测。
10.2.7 系统供配电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10.2.8 工程验收的组织和记录等应符合本规范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