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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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四、办理流程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其编排顺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顺序编排。封面应当载明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等内容;扉页应当载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并经上述人员签字或者授权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印章。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①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者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者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者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7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②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③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者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六、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消防受理窗口。

  七、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八、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九、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3层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


2017年5月12日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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